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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刑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著作权刑事保护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犯著作权行为触犯《刑法》,依照《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以及国家文化市场秩序.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两个著作权侵权的犯罪,即侵犯著作
  著作权刑事保护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犯著作权行为触犯《刑法》,依照《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以及国家文化市场秩序.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两个著作权侵权的犯罪,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犯著作权作品复制品罪.
  (一)相关罪名
  1.侵犯著作权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这是刑事责任条款.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有:
  第一,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第二,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第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等.
  同时,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销售侵犯著作权作品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侵犯著作权作品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应该注意的是,对这里的"销售"之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对于出于营利目的把侵权复制品大量出租的也应视为一种"销售"行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责.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能构成本罪.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以免放纵犯罪分子.
  (二)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的音像销售商付强自2000年1月至2005年7月从事盗版光盘经营活动,从中非法赢利达10万余元.四川省公安厅于2005年6月21日对付强的天马音像店进行搜查,共查获各类音像制品126种22257张,经四川省音像制品鉴定组鉴定,其中有123种21912张属非法音像制品.2005年7月12日,付强被警方抓获.此案被称为"四川省销售盗版光盘第一案",付强成为四川省因销售盗版光盘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2005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鉴定书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音像制品中有正版音像制品以外的非法音像制品,不能排除该非法音像制品是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也就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因此指控被告人付强犯非法经营罪罪名不准确.被告人付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销售的是盗版光盘,应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付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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