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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越来越多地介入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均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原《商标法》将国内申请人限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而国外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这种给予外国人以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均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原《商标法》将国内申请人限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而国外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这种给予外国人以"超国民待遇"的规定,违背了民事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应一律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且与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越来越多地介入经营活动,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必要为其所使用的商标提供法律保护.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一规定解决了自然人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统一了本国国民与外国国民的主体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四种,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依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型联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此外,我国《商标法》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有一定的限制,《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资格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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