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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的筹备工作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存在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是地域性产生的根本原因.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逐步提升,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同时也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根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存在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是地域性产生的根本原因.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逐步提升,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同时也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23493件,上升5.98%;审结119511件,上升8.46%.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9386件,上升14.51%.另外,不正当竞争、专利权案件大幅上升.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不正当竞争案件2181件,上升53.38%;审结1802件,上升32.99%.新收专利权案件11607件,上升20.3%;审结10182件,上升10.37%.①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尤其是专业性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常态,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正是我国应对这一司法实践问题的重要举措.经过长时间的集中审判体制改革试点,知识产权法院的筹备工作逐步展开,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已经酝酿成熟.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总结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经验和成果,明确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整体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工作任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全国部分法院开始试点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审合一"机制,这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2013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全文刊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①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以上述文件为基础,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试点为支撑,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发布《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的新起点.为了切实履行上述决定,尽快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相关筹备事项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2014年10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向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知识产权法院筹备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筹备情况,2014年11月6日,我国首家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受案.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挂牌成立.继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至2014年年底,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全部整合完毕,进入实质性审判阶段,自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踏上新征程.
  需要注意的是,与试点情况不同,首批成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并未采取"三审合一"审理模式,仅涉及民事和行政案件.对于司法实践中集中反映出来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率低下、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模式,无疑是最符合改革目标的实施方式.但是,由于这种试点模式彻底突破了原有诉讼体制的制约,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法院审判格局,改革成本相对较高,阻力也比较大,对于刚刚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而言条件尚不成熟,因此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和法院组织结构特点,并未与试点情况保持一致,而是采取了过渡性的"二审合一"②模式,如此一来既可以暂时缓解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又可以降低改革阻力,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过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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