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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和基本途径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商标注册
摘要: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通过签订国际条约,以本国的国内法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的跨国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公约为依据,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通过签订国际条约,以本国的国内法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的跨国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双边国际条约或多边国际公约为依据,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为现实基础,是协调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品流动性之间矛盾冲突的必然产物.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的立场亦相距甚远.发达国家为知识产品出口国,其智力成果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因而主张对知识产权实施强保护.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科学文化事业相对落后,为知识产品进口国,通常需要大量引进发达国家的智力成果,因此主张对知识产权实施弱保护,以便实现知识产品的低成本使用.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途径
  (一)互惠原则
  国家在其法律中规定,如果本国国民的智力成果在外国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那么该国国民的智力成果也会受到本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这种基于互惠原则给予对等保护的途径主要适用于相关国家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协定或者没有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情况.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二)双边协定
  两个国家就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双边协定.由于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双方在缔结双边协定后就必须基于条约的规定善意履行条约义务.
  (三)多边国际条约
  由于两个国家间签订的双边协定只对缔约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约束非缔约方,为了满足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现实需要,更多的国家选择签订或加人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从而使知识产权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护.多边国际条约也是当今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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