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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被拒绝给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代理记账
摘要: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法》第10条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4)申请注册
  (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法》第10条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5)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有冲突.所谓"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容易被商标注册申请人作为商标抄袭、模仿而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权利,包括他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版权、企业字号、域名;
  (7)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8)申请注册的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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