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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时期的商标法令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我国使用"商标"一词,是自鸦片战争以后,来自英国、法国、德國、俄国等国的文字,译为"贸易牌号""货牌"、"商标".当时我国门户开放,各帝国主义商品源源运往我国市场销售.为保护外国人的商标被我国国民仿制或假冒,于是,各帝国主义
  我国使用"商标"一词,是自鸦片战争以后,来自英国、法国、德國、俄国等国的文字,译为"贸易牌号""货牌"、"商标".当时我国门户开放,各帝国主义商品源源运往我国市场销售.为保护外国人的商标被我国国民仿制或假冒,于是,各帝国主义列强纷纷要求我国制定商标法,设立商标专门管理机构,以确保他们的商标专用权.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所订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七条规定"英国夲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国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注册局所一处,派旧海关管理其事,各商到局输纳秉公规费,即将贸易牌号呈明注册,不得藉给他人使用,致生假冒等弊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签订的中美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条规定,"无论何国人民,美国允许其在美国境内保护独用合例商标,如该国与美国立约,亦允照保护美国人民之商标.中国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保护商标之利益,是以允在中国境内,美国人民行铺及公司有合例商标,实在美国已注册或在中国已行用或注册后即欲在中国行用者,中国政府准其独用,实力保护.凡美国人民之商标,在中国所设之注册局所由中国官员查察后,经美国官员缴纳公道规费,并遵守所订公平章程,中国政府允由中国该管官员出示禁止中国通国人犯用或冒用或射用或故意行销冒仿商标之货物,所出禁止,应作为律例".同年所订立的中日通商行船续约第五条规定,"中国国家允订一章程,以防中国人民冒用日本臣民所执挂号商牌,有碍利益.所有章程,必须切实行".光绪三十年(1904年)又在与葡萄牙签订的通商条约中作了类似规定.如果说英、美、葡在签订的条约中还蒙上一层欺骗人的溥纱,允许互相保护商标权的话,那末,日本在所订条约中则赤裸裸地要求中国政府保护日本人的商标权,而并不承担保护我国人民商标权的义务.但是,当时的清政府,完全处于帝国主义控制之下,他们的要求只有照办各帝国主义以不平等条约为依据,向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其制订商标法规.所以,我国最初商标法律的制定,以及商标管理机构设立,都出于帝国主义的压力.可以说,帝国主义由强迫我国订立保护外国商标的法律,继而进一步直接控制了我国商标的管理.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为了履行与各国签订的条约,在商部内设立商标登录局,并请当时担任海关总务司的英国人赫德代拟商标章程草案,在参照各国商标法后拟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并于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批准实施,这个章程是旧中国的第一个商标法规.该章程二十八条,细目二十三条,实行注册制度,规定商标的种类为图形商标、文字商标、记号商标,或者三者具备者,只要具备显著特征,不违反禁用条款的,皆可申请注册.实行先注册原则,如同日申请者,均可注册;其专用权期限为二十年,期满可以续展;商标专用权可以任其转让等规定.虽然保护商标专用权,但是,由于系外国人包办代订,所以,该法自然在保护商标专用权中主要是保护外国人利益,因此,该法规完全是一个受到外国人制约的法规,比如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指出,津、沪两关作为商标挂号分局,便于挂号申请注册者就近申请,凡呈请注册者应将呈纸送呈注册局或由挂号分局转送,如由挂号分局转递则须添写副本,并缴纳费用.此规定纯系按中英续约第七款的约定而设.第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各种侵权行为,如意在使用同种之商品,而摹造他人注册之商标,或将此贩卖者;将商标藥造而使用同种之商品者.又知情贩卖其商品或存积该物意在贩卖者;以墓造之商标用于招牌登于报章告白者;明知可以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之品物,故意运进各口岸者;知他人的容器包封等有注册商标而以之使用于同样之商品者,或知情贩卖其商品者,可罚以一年以内之监禁及三百两以下的罚款.但是,为了屈服于各列强,第二十条对控告侵害商标者又规定了领事裁判权,一、如被告系外国人即由该地方官照会该管领事会同审判.二、如被告系中国人,即由该领事照会该地方官会同审判.三、如两造均系洋人,或均系华人,遇有侵害商标事件,一经告发,由各该管衙门照办.可以看出,这完全丧失了主权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仍未满足各帝国主义之间的利益,还认为有所偏重.于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纷纷提出意见,声称保护商标一节,所有通商各国应一视同仁,并无理地要求我国在拟订章程之先,应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就迫使商标局末能正式开办.但该章程所规定的津沪两关代办挂号则自光绪三十年六月开始办理,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又将上述五国各自草拟的商标注册章程综合修改了已颁布的章程,改订为法规六十八条,施行细则二十七条,商标审判章程四十条,特别条例十二条,外国商标章程六条;后又修改为七十二条,附则三条.但这两次修改都未批准实行.因此,光绪年间,虽标法三易,而实际实行者仅只有试办章程中的海关挂号(注册)一事,其他商标呈请注册者,也仅由商部备案及海关挂号而已.可见,在帝国主义压力下,加上清朝政府的无能,对外国商标一律核准,根本未曾依法管理,只是起到了"挂号收费"的作用.据曾经担任美国驻华领事阿曼的统计,从1904年至1923年,在上海、天津注册的25900件商标中,几乎全都是外国人注的商标.这个商标法规主要是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就明若观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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