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部|切换城市
  • 咨询热线:180-9213-9007 133-9918-9591 029-88889793 服务监督电话:180-4900-5268

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识别和表彰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还为企业树立形象,扩大影响,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因此,品质优良的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常常受到仿冒和侵权,企业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商标法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识别和表彰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还为企业树立形象,扩大影响,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因此,品质优良的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常常受到仿冒和侵权,企业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商标法提出申请,获得商标注册,以商标所有人的身份获得注册商标专有权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系统保护.商标专有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商标注册人的无形财产,具有鲜明的财产性.因此,企业的商标专有权首先将受到民法保护,以维护其合法经济权益.
  注册商标的民法保护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追究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活动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法保护;二是通过规制商标专有权的许可合同和使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过程,来预防和解决纠纷,从而实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概括来说,就是对商标侵权和商标合同的民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民法保护应以商标权为中心,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了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3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3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时间范围.应在商标的有效期内,超过期限且不续展注册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4.地域范围.只能在核准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而不延及其他.


西安慧算账:hsz.sxlccs.com】专业为广大西安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原地址:http://hsz.sxlccs.com/news/sbzc/34434.html

商标注册要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