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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对他人注册商标可能造成的侵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记账报税
摘要:
注册商标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法规使用,即应当格式化使用,所谓格式化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及商品、注册标记等必须按照商标法律规定的格式或模式使用,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法规使用,即应当格式化使用,所谓格式化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及商品、注册标记等必须按照商标法律规定的格式或模式使用,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①关于注册商标格式化使用的主体要求:注册商标只能由商标注册人或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的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必须提出变更申请;二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如果发生变更,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和获得核准;三是如果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发生变化,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②关于注册商标格式化使用的商标要求: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得改变、增减或撤换,即,不得自行改变或扩大注册商标的内容,包括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等;注册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多个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字体、位置、颜色应当规范.
  ③关于注册商标格式化使用的商品要求: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核准注册的商标保持单一对应关系;使用注册商标,不管是商标注册人还是被许可使用人,其商品都不能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④关于注册商标格式化使用的注册标记要求:《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注册商标未格式化使用而构成的侵权情形主要包括:
  1)图形、文字由于呼叫、使用,有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A、B两家公司,A公司在某商品上注册了(老虎)图形商标,B公司在同样商品上注册了"老虎"文字商标.A、B公司如果各自正常合理使用互相都不会构成商标侵权,由于A公司的图形商标是纯视觉意义上的商标,不便于呼叫,但是如果该公司在使用时呼叫为"老虎"牌商品,则会侵犯B公司的商标权;反之,B公司是文字商标,是一种纯听觉意义上的商标,如果在使用时为了突出老虎的视觉形象而使用与注册的(老虎)图形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则会侵犯A公司的商标权.
  2)共存商标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共存商标使用指在同一种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先分析一个牛奶饮料包装盒商标并用商标使用情况.甲公司在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新鲜屋"商标,乙公司在第16类包装纸盒等商品上也注册了"新鲜屋"商标.然而近来在市场上却出现了许多牛奶生产公司也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商标的情况.显然,甲、乙公司的"新鲜屋"商标均应受法律保护,第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甲公司、乙公司以及第三人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如何使用"新鲜屋"才能不造成侵权呢?有这样的途径:甲公司可以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直接使用"新鲜屋"字样;第三人如果在牛奶饮料商品上使用"新鲜屋"商标,应当经过第29类"新鲜屋"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二,乙公司以及经过乙公司授权的第三人如果也可以在牛奶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但不得与第29类"新鲜屋"商标使用产生混淆,办法是可以在"新鲜屋"商标使用处标明类似"本包装盒商标已经乙公司授权使用"等字样.目前共存商标在计算机、服装、汽车等产品上的使用较为常见.
  3)反向假冒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关于反向假冒,本文以下将重点论述.
  4)商品商标使用不当对服务商标或服务商标使用不当对商品商标造成的侵权行为.某A公司在第14、第16类首饰等商品上注册了"金钥匙"及图形商标,某B公司作为某C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人,在第35类"传播广告业、张贴广告"等服务项目上使用某C公司注册的(金钥匙)图形商标,某B公司在其礼品广告宣传册、名片、营业场所的广告标牌上使用了(金钥匙)图形商标,广告宣传的内容以宣传其公司的产品为主要内容.某A公司遂以乙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认为,某B公司使用的"金钥匙"商标超出了其被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的范围而扩大到首饰等商品范畴,故侵犯某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另一起案例是某甲公司在41类不动产管理上注册了商标,某乙公司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上注册了与某甲公司同样的商标,由于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城市,商标使用又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故双方都指责对方侵权.这两个案例集中反映了服务商标如何规范使用的问题.按照规定,服务商标可以在服务场所、招牌、工具、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及广告等场合使用,很明显,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与商品商标的使用范围存在交叉的部分和产生权利冲突的空间.目前,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在审查时商品与服务项目并不进行交叉检索.因此,如何进一步明确二者的界限、规范二者的使用行为,既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实践的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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