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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指令”与《欧共体商标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20
文章作者:西安商标注册
摘要:
在区域性商标国际保护当中,最具代表性,并且也是商标立法史上称得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当首推欧共体有关商标的国际性条约. 1984年8月,《欧共体商标条例草案》拟定,但一直未能通过.为了给欧洲一体化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欧共体于
  在区域性商标国际保护当中,最具代表性,并且也是商标立法史上称得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当首推欧共体有关商标的国际性条约.
  1984年8月,《欧共体商标条例草案》拟定,但一直未能通过.为了给欧洲一体化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欧共体于1986年签订《单一欧洲条约》,旨在消除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然而,各成员国所实施的商标法仍有诸多差异,这些差异有可能阻碍欧共体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提供,并扭曲共同体市场的竞争条件.为了欧共体市场的建立和运转,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在总结和提炼《欧共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诞生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简称"一号指令").在"一号指令"的作用下,欧共体各国相继修改本国的商标法,以期尽量达到"一号指令"的要求.在欧共体各国商标立法得以逐步协调的基础上,虽然各国商标法仍存在一定差异,1993年12月20日《欧共体商标条例草案》得以通过,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于199年4月1日正式运行.
  "一号指令"和《欧共体商标条例》代表了当今区域性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方向.而通过指令逐步协调各成员国立法,以及最终达到制订统一的《欧共体商标条例》的立法技术和方法,堪称制订区域性商标国际条约的成功范例.
  "一号指令"的目的并不是要完全统一成员国的商标法"一号指令"也并不剥夺共同体成员国国内法保护其使用而产生的商标权,同时保留成员国注册产生商标权中的申请、无效、异议、撤销等有关程序,也不排除成员国通过商标法以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可适用于商标的有关规定,而是协调成员国之间产生商标权的关系,并通过能够集中规范直接影响共同体市场运转的部分规定,使其成员国商标法达到共同体商标规则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最低要求.
  "一号指令"十分强调共同体内部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对商标保护取得的条件,商标保护的范围、限度,商标保护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了逻辑非常严密、层次非常清楚的规定.
  "一号指令"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协调统一商标立法,因此绝大部分规定比较原则,但不排除对多年来在共同体国家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上规定非常具体,如商标权的限制、权利用尽、平衡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商标权失效的理由等.
  "一号指令"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立体商标,纯字母商标和纯数字商标,承认了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获得以及因不当使用而退化的可能,解释了"混淆的可能"、"联想的可能"、"淡化"、"相似"的概念,扩大了对享有声誉商标的保护,对恶意注册特别加以防范和制止,规定了商标所有人容忍善意第三人使用并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从而解决了商标理论上这些令人长期困惑不解的问题.
  《欧共体商标条例》从起草到生效实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欧共体成员国反复酝酿、修改后制定的,是比较成熟也较可行的条例.它的出台,是欧共体成员国经济与法律事务中的一件大事,为欧共体内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欧共体市场一体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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