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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21 10:15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如下5项: (一)表明身份的权利 表演者表明身份的权利与作者的署名权类似,由于不同的艺术形式的表演中,署名方式各不相同,故对于如何表明身份,相关法律中无法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如下5项:
  (一)表明身份的权利
  表演者表明身份的权利与作者的署名权类似,由于不同的艺术形式的表演中,署名方式各不相同,故对于如何表明身份,相关法律中无法作出统一规定.一般表演者要求表明自己身份的,表演组织者应当通过某种恰当的方式表明其身份.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包括: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日单、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等宣传材料上标明表演团体名称或演员姓名;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姓名;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节目时播报表演者姓名;舞台表演有字幕的,通过字幕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有些节目,表演者众多,表明所有表演者身份势必会影响演出效果,故在表演者未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表演组织者未表明该表演者身份的,可视为该表演者以默示方式同意表演组织者不表明其身份.
  表演者表明身份的权利属于人身权,表演者不能通过处分该权利来换取报酬.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是指表演形象被再次使用时,原表演者享有禁止他人歪曲、丑化其表演形象和未经许可将其表演形象挪作他用的权利.该权利是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形象享有的权利,属于精神性权利.
  表演形象中可能会包含表演者的肖像,此时擅自使用他人的表演形象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纯粹的表演形象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表演形象不等于表演者肖像,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客体.主要的观点有形象权说、商品化权说.
  (三)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表演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表演并获取报酬的权利,是指表演者许可他人使用广播电视通讯手段或者其他信息传送手段将现场表演直接传送给用户,并收取报酬的权利,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现场之外传播的控制权.
  目前,对表演的传播方式,除了信息网络传播外,主要有两种,即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现场直播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播放表演者现场表演的行为.公开传送是指将现场表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方式和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以外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地区接受无线电讯号闲难而转播的,也属于现场直播.
  表演的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应征得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双重同意,并分别支付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对自己的表演录音、录像,也可以将该录音、录像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并复制、发行以获取收益,但都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五)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将自己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以获取收益,但都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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