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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代理记账
摘要:
(1)注册原则 世界各国的商标制度,对商标专用权的确定主要采用"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两种不同的制度."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申请人便取得该
  (1)注册原则
  世界各国的商标制度,对商标专用权的确定主要采用"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两种不同的制度."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申请人便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采取的是"注册原则",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
  有些国家采取"使用原则",商标在该国使用就产生权利,商标专用权归首先使用人,末经过使用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提出使用证明,否则注册无效.美国就采取"使用原则".
  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取"根据使用或注册均可取得商标权"的制度.这一制度通过传统的"使用原则"避免了单一的注册原则下有时会产生权力分配的不公平,例如商标抢注现象,同时又通过"注册原则"解决使用原则"下的权利的不确定性.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其商标予以申请注册.依照"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权归属不定,不能禁止他人使用.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我国除烟草制品实施强制注册外,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前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上述规定说明在申请日期不同的情况下,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权属于使用在先的申请人.
  我国《商标法》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出发,对于先使用的商标有条件的予以保护,《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与"申请在先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在先原则",谁先使用就可以获得该商标的权利,不考虑申请的先后.先申请的商标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在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就可以撤销这个注册.即便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注册商标取得了不可争议权,也不能禁止先使用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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