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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权利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商标注册
摘要:
应该承认,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标注册中的自愿注册原则的实施是与市场机制的运行相吻合的.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也是我国走过弯路后而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条必由之路,它既能使企业在市场中更好地发挥自主权,又便于国家
  应该承认,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商标注册中的自愿注册原则的实施是与市场机制的运行相吻合的.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也是我国走过弯路后而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条必由之路,它既能使企业在市场中更好地发挥自主权,又便于国家对商标的使用实行有效的管理.这些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及乡镇企业等多是生产紧俏小商品,由于其生产尚不稳定,产品不定型,往往临时使用一个商标,而不愿花费精力时间去申请商标注册.
  此外,随着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它们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也会针对生产的不同产品采用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并举的商标策略.这样,未注册商标的灵活便利,适应市场的优势,反而会使未注册商标的存在与日俱增.同时,也可使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办理商标申请注册手续的同时就能使用自己的商标,可谓两全其美.否则,企业或者提前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拖后销售产品,这对企业商标战略的运用实施是不利的. 由此观之,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做法是一项相当科学的战略制度.正因如此,1985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注重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对部分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或者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使用了未注册商标.这种做法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自愿原则,有利于搞活经济."再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可见,未注册商标虽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其合法地位还是得到了充分的肯定.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基于对该商标衍生的智慧劳动所带来的利益,也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果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依然受商标法的保护.未注册商标虽不能像注册商标一样享有诸多积极权利,如独占权排他权,但可拥有法律赋予的很多消极权利,如请求撤销权、禁止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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