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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标志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商标注册
摘要: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规定属于绝对禁止条款,即符合该款规定情形、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标志不仅不能获准注册,也不得作为未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规定属于绝对禁止条款,即符合该款规定情形、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标志不仅不能获准注册,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作为我国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从社会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的观点和规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的社会措施(如批评、教育、群众团体的警告、劝告)等力量所保证.从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来看,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利益追求,从而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同时,社会主义法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在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特别是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违反道德风尚的行为主要由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的社会措施(如批评、教育、群众团体的警告、劝告)等力量来予以规则,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制订法律、以国家强制力来禁止该类行为.我国《商标法》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就是这样一个例证.之所以《商标法》要调整这方面问题,是因为商标作为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影响的范围(受众群体)和影响的时间都远远超过某个公民个人的行为,如果商标中含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远远超过公民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上述不良影响仅仅依靠社会舆论等手段难以进行消除,此时就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通过制订法律从源头上加以制止.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主要指含有色情内容、宣扬暴力、描述社会丑恶现象等消极内容的标志.商标局在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审查时,将援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对该类标志予以驳回.例如,金钱万岁(宣扬拜金主义)、 SCOUNDREL(外文单词,中文含义为"流氓、恶棍")、二房(婚外情人的俗称)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均被驳回.当然,由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内容广泛,商标审查员在具体工作中未必能够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申请注册商标一一鉴别出来.如果含有上述内容的标志被初步审定,任何人可以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例如,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台湾某公司于1992年10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毒之诱惑"商标,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药品、消毒剂等.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德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毒之诱惑"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毒之诱惑"商标违反《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毒之诱惑"四个字极易使人们与毒品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药品中,因为药品中就有含海洛因成分的止痛药.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理由是:在药物使用上,海洛因并非全面禁止,而是通过有效的药物管理制度,以达到不致危害人体的程度,此非属《商标法》领域.再者本商标的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加深对产品印象,且能刺激消费者的好奇心,进而达到商标的商业功能.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我们提倡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用"毒之诱惑"作商标,在市场上会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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