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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含义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商标注册
摘要:
平行进口事件的引发,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跨越国界的买卖行为.当某一国进口商进口了另一国的商标所有人在其他国家的代理商生产或出口的同样的商品到了该国并出售,这种情况,商标法称之为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的基础是真实
  平行进口事件的引发,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跨越国界的买卖行为.当某一国进口商进口了另一国的商标所有人在其他国家的代理商生产或出口的同样的商品到了该国并出售,这种情况,商标法称之为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的基础是真实的商品,商标也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与假冒伪造不相干,所以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如以韩国、法国、挪威等为代表的国家认为,法律应强调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完整性、排它性和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性.一国应尊重另一国商标法律的独立性,任何人都应尊重商标在商业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只要含有商标的商品还未最后到用户的手中,就说明商品还在流通,因而商标所有人就有追续权和控制权.还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解,最终造成对商标权的损害,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故应予以制止.英国等国家则认为既然许可方已经同意被许可方使用该商标,则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进口或出口该商品,不应该认为这是侵权行为,更何况平行进口在客观上起到调节国内市场商品的价格,阻止商标所有人利用商标权利实行市场垄断,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应当允许商品的平行进口继续存在.日本的判例明确赞同权利用尽,提出商标机能论和信用一体论,认为商标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具有商品出处表示机能和质量保证机能的商标,从而达到保护商标的使用者在业务上的信誉,同时也满足了需要者的利益在国外合法地使用商标人和国内的商标权人是一个企业或者可以视为同一个企业的特殊关系时,可以说两商标所表示和保证的商品的出处和质量是同一的.由于它对商标的出处表示机能和商品质量的保证机能没有任何损害,因此,应该允许该商品的平行进口.美国的判例历来认为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无疑侵犯了商标权.与此相应,美国《兰哈姆法》不承认商标权在一次使用后会权利"穷竭".但有些平行进口非常特殊,因而应作为例外或加入附加条件等特别处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并不把平行进口当作商标侵权来处理,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由于目前在我国发生此类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行为虽然符合平行进口的构成要件,但也不应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在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的同时,应当允许例外情况的存在,具体包括:(1)当在商品上以显著方式标明进口商品的来源,足以使消费者了解、不致混淆时,应允许平行进口;(2)不同国家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与国外的代理商是同一人,或有从属关系,或两者受同一个所有权或支配权控制,例如母子公司之间的平行进口,则应允许;(3)有关商标的合理使用的进口,例如为私人消费目的,为非营利性的教学和科研目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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