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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及对商标国别注册协调的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代理记账
摘要:
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及对商标国别注册协调的意义 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差异是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基本动因,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全面统一各国商标注册制度并不现实.作为最早出现的促进商标跨国注册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及对商标国别注册协调的意义
  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差异是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基本动因,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全面统一各国商标注册制度并不现实.作为最早出现的促进商标跨国注册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一开始就放弃了不切实际的统一成员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做法,(关于巴黎公约的酝酿过程,可参阅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5 ~ 147)而代之以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协调各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手段,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巴黎公约第二条要求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同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外国国民应和本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享有同样的法律救济手段,但以遵守相同的条件和手续为限.该原则虽然不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所有成员国都能够获得商标注册,但至少限制了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申请商标注册设置额外条件的做法,提高了跨国商标注册的确定性与商标权利的稳定性,在成员国范围内最大限度缩小各国注册制度的差异.(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60.)
  其次,根据巴黎公约第三条的规定,非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各国国民可以因为在联盟国家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而享受与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这进一步扩大了巴黎公约的适用范围.再次,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针对的是各成员国的法律中有关本国国民已经或可能享受到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与巴黎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商标独立保护原则有密切联系.商标独立保护原则是对成员保留自行设置商标注册与保护条件权利的确认,国民待遇并不要求成员改变本国现有法律制度,尊重了成员独立保护的权利,只是要求权利行使不得造成本国国民与外国国民之间的待遇歧视,除此之外,成员独立保护的权利不受限制.因此国民待遇所确定的协调方法更容易获得成员的接受.巴黎公约以国民待遇为基础原则而受到广泛接受,并对后来商标注册条约协调方法的选择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成为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各项商标注册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
  最后,各成员国在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本国国民享受的保护待遇时,必须保障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不受任何侵害.在商标注册方面,其意义在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不得与巴黎公约的专门规定发生抵触.因此,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在已确定的商标注册义务标准之上进行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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